【考点】共有、添附、善意取得 【解析】 ①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分享一个所有权,称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a)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一个物分享所有权。注意: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对共有物的份额。(b)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同一个物分享所有权。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遗产、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本题中,甲、乙继承了房屋,但一直分割遗产,房屋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故A选项错误。
②B选项涉及附合制度。所谓附合,指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则认定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后的不动产所有权。但是,甲加盖房屋并不构成附合。因为附合的要求是被附合的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而加盖的房屋属于独立物(在经济上与法律上均为独立物),不能依照添附理论使其附属于既存的两间房。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须注意:B选项具有缺陷。出题人显然忽略了地基使用权的归属。遗产分割前,甲、乙对于继承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构成共同共有状态,因此甲擅自于地基上加盖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就值得推敲了。
③如前所述,其中的两间房屋为甲、乙共同共有,其中一件房屋甲单独享有所有权,因此甲将三间出卖给丙时,对共有的两间房屋的出卖属于无权处分,但因登记在甲名下(具有权利外观,已经产生公信力),且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甲,乙对两间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因丙的善意取得而消灭。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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