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4-12 14:06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0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合同的相对性、债的抵消、担保债权的形式顺序、占有返还请求权、撤销权、异议登记、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对租赁权的对抗、损害赔偿范围。
3、印象最深的是:(1)第三人导致的合同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处理不问原因,非违约方找对方承担责任,违约方找第三人追偿。(2)股票债权等交给 银行都可以做权利质押。债的种类、品质相同,可以相互抵消。(3)混合担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现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来承担债权,清偿不足额的再由债权人找第三人的物保或者人保自由选择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4)无权占有也享有返还请求权,针对的太偶见有连个一、只能针对也是无权占有的人。二、必须针对还在实际控制物来提。(侵占别人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保护无权占有,赋予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请求权,最终目的是控制住物,以便有朝一日回到真正权利人的身边。(5)债权人若想行使撤销权,条件之一必须是债务人和买受人“双恶意”。合理价格是最低不能低于正常价格的70%,最高不能高于正常价格的30%。(6)《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据此,在登记事项错误时,方有更正登记,如果双方有争议,错误与否不能确定,那么就不能直接申请更正登记,故选项A错,不当选。
双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刘某可申请异议登记,故选项B对,当选。《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选项C对,当选。 法院如果确认刘某是所有权人,这就表明登记确有错误,刘某可据此请求变更登记,故选项D对,当选。(7)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并非物权取得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即便转让之后没有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转让的效力。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8)①所谓“消灭”是指债务得到清偿或者抵消和免除的意思。②王某和李某所采用的消灭方式,民法上称之为“代物清偿”。所谓的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来代替原债务应当履行的给付,以此来消灭原债务的一种行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本该还钱,却用首饰折抵。③代物清偿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一定要履行才能够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达成了一个房屋租赁代替原债务清偿的协议,并且实际交付了房屋,因此代物清偿协议正式生效。王某欠李某的欠款,即原债务得以消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房子在抵押期间可以租,租赁在先租赁优先,抵押权到期以后不能赶走租客,直到租期届满抵押在先抵押优先。抵押权到期以后可以把租房客赶走,他只能找出租人追偿(9)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合法的建筑损害了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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