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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0年卷三第90题 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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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7-1 04:2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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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解释》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对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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