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65题 A选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微微 发表于 2016-6-30 11:5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1722°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微微提示:刑法第 389 条第 3 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反过来说,只有当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时,才成立行贿罪。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