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4684°C
1
  • 题库小编—碧鲜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试卷: [查看]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 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2-27 01:35:40 | 只看该作者
【解析】

本题 A 选项容易出错。由于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 40 万元 , 而货币作为种类物,其汇入李方的个人账户, 则成为李方个人财产。所以该 40 万元的所有权, 不归属于平昌公司。 A 错误。

C项,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而姜呈对此并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所以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为有效。故C项正确,当选。

D项,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返还孳息即利息。故D项正确,当选。

B项,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方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当然的不再具有董事长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故B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