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课后提问】诉讼权利能力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微微 发表于 2014-12-6 07:5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680°C
6
  • 微博爸
  • incognito
  • 榴莲
  • 鹤鹤
  • 木木考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1、诉讼权利能力是否具备,需要考虑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吗?

2、个体户只要依法成立并且领取了营业执照,就享有当事人资格,对吗?

3、个人合伙如果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具备了当事人资格,是吗?

4、陈辉因为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瞿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至法院。请回答以下问题:
①陈辉能不能以瞿塘储蓄所为被告?
②陈辉能不能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为被告?
③陈辉应当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5、其他组织是不是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微博爸 发表于 2014-12-7 23:47:11 | 只看该作者
1、不是的;2、是的;3、①不能,②可以;③应当以总行或者a县支行为被告。
  收起(1)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incognito 发表于 2014-12-8 12:41:49 | 只看该作者
1、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2、是的。
3、(1)陈辉不能以储蓄所为被告,因为储蓄所不具备当事人资格。(2)他也不能以工行总行为被告。因为职能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这是例外情况。一般的分公司满足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两个条件后,该分支机构和总公司都可能成为被告,这由对方确定。
(3)陈辉可以A县支行为被告,该支行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
4、其他组织不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具备一定条件,一般是要满足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两个条件,但个体工商户虽经登记,但只有营业执照上的业主才有诉讼权利能力。个人合伙(公民合伙),无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由全体当事人做当事人。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榴莲 发表于 2014-12-8 18:58:10 | 只看该作者
1、不对。个体户营业执照上面的字号是不能作为当事人使用的,只能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本人才能作为当事     人起诉应诉答辩的。
2、对的。
3、(1)陈辉不能以瞿塘储蓄所作为被告,因为储蓄所不是银行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和当事人资格。   
    (2)陈辉不能以中国工商银行的总行为被告,只能由储蓄所的上级(即支行)担任。
    (3)陈辉应当以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为被告。
4、其他组织不完全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在满足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具有诉讼权     利能力。但是个体户必须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本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当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时     候,营业执照上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鹤鹤 发表于 2014-12-9 17:15:48 | 只看该作者
1、不
2、对
3、是
4、不能    不能   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
5、不是,其他组织不完全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在满足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个体户必须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本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当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时候,营业执照上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木木考 发表于 2014-12-10 18:50:51 | 只看该作者
1.不需要
2.不对
3.是
4.①不可以 ②不能 ③A县支行
5.不是。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户以业主为当事人,业主没有实际经营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
为共同被告。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黄小碗 发表于 2014-12-20 22:43:30 | 只看该作者
1、不需要
2、对
3、对
4、(1)不能(2)不能(3)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
5、不是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