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开启辅助访问
切换到窄版
搜索
本版
文章
帖子
学习小组
用户
首页
BBS
复习计划
专业问答
考点讲座
登录
注册
腾讯QQ
微博登录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注册
律豆
收藏
好友
设置
退出
律政助考网
»
首页
›
专项学习
›
刑诉
›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回避
返回列表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回避
[复制链接]
电梯直达
楼主
文库小编—九孔
发表于 2014-3-7 23:56:46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1
1905°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注册
x
028
【回避
事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029
【回避事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030
【回避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031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他人员的回避】
本章关于回避
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司法考试
,
检察院
,
当事人
,
刑诉法
,
检察长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
QQ空间
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
收藏
0
转播
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千斤顶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