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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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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4-2-8 02:19: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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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 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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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14-2-8 02:25:13 | 只看该作者
不能犯与未遂犯是近年来刑法学界争论较多的话题,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方法不能;二是对象不能;三是主体不能。此外本题还涉及罪过、因果关系等知识点,综合性较强。

A选项,基于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近年来,在司法考试领域,并非将任何不能犯都作为犯罪论处,而是适度地区分了作为犯罪未遂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这一区分主要出于以下思路: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法益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若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即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那么该行为便不宜作为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在本案例之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意图伤害乙是蓄谋已久的事情,只是由于在情急之下没有能够打开水杯完成伤害,后来的丙也已经验证了打开该杯子并非绝对不能,这种情况并非属于“从根本上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的情形,还是对法益存在有现实的危险,所以不能认为是不可罚的不能犯,而应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来处理。故A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根据条件说,若不是由于甲将硫酸带入教室,乙的伤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则甲的行为与乙的伤害结果之间便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对法益所导致的风险具有消除的责任,甲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危险品从而导致他人重伤,甲当然要为此承担责任。故C选项说法错误。

甲自备硫酸,后又将硫酸带入班级暴露在公共场所,为此甲应当预见危险物品放置课桌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保管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心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D选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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