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考点三十二:不当得利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339°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考点三十二: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本应减少而未减少;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1)返还范围
所受利益和孳息: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物使用和占有或接受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须注意: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2)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①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②恶意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3)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②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①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②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还义务。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