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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八: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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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八: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②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③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a)缔约费用及利息。(b)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c)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1)告知对方自己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2)告知标的物的瑕疵;(3)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如店堂地滑,致顾客摔伤。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7、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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