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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下落不明,甲的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12 年3 月1 日受理该案。甲的父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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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下落不明,甲的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12 年3 月1 日受理该案。甲的父亲丙因一直反对宣告甲死亡,一病不起,于2012 年12 月1 日死亡(除甲、乙、丁外无其他亲人),留有遗产30 万元。甲、乙婚后生一子丁。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因丙不同意宣告甲死亡,法院不应受理乙的申请
B: 丙死亡时,丁可以代位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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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3-12-19 17:39:50 | 只看该作者
【解析】
①《继承法意见》第25 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的限制。”据此,甲的父亲丙反对宣告甲死亡,不影响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故A 选项错误。


②《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据此,丙于2012 年12 月1 日死亡时,公告期尚未届满,法院不可能宣告甲死亡。这样,丁就不能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丙的遗产。故B 选项错误。


③《继承法》第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2012 年12 月1 日法院不可能宣告甲死亡,此时乙就不是丧偶儿媳,就不可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故C 选项错误。


④丙死亡时,甲为唯一继承人,甲继承丙30 万元。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 条第(四)项的规定,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应为甲、乙夫妻共同共有。所以,甲被宣告死亡时,这三十万元中仅15 万元属于甲的遗产,由乙、丁继承,丁可分得7.5 万元,而不是15 万元。故D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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