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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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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 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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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鸿 发表于 2014-6-30 14:47: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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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9 21:00:57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表演者权
【解析】①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免费表演必须是“双向免费”,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而赈灾义演属于单向免费,仅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却向观众收取费用。赈灾义演不构成合理使用。郝某欲赈灾义演上行使《星光灿烂》的表演权,应经词曲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故A选项正确。


②郝某属于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应当经过表演者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故B选项正确。


③《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此项权利称为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须支付报酬。须注意: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是广播行为,受广播权控制。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仅赋予著作权人以广播权,而邻接权人不享有广播权。具体到本题,叶某是著作权人,对《星光灿烂》享有广播权。但是,星星电台又享有法定许可权,可以不经叶某同意播放该歌曲,但须向叶某支付报酬。郝某呢?郝某是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郝某对其表演活动,只能控制他人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现场表演。而对于非现场表演,郝某无权控制对其非现场表演的广播行为。所以,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虽然也同时播放了郝某的表演,但无须经过郝某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


④《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南极熊唱片公司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母带享有邻接权,但其邻接权中并无控制广播录音制品行为权利。所以,星星电台广播录音制品时无须经过南极熊唱片公司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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