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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担保制度(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江汉农商银行等动产担保纠纷案
【案情】
2019年3月31日,张某在参加当地举办的婚博会时,购买了参展商家甲公司裸钻一颗,价值5000元,委托甲公司按照其选定的款式,将裸钻加工成钻石项链,定制项链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张某支付订金 1000元,后续费用待项链制作完成并交付时再结算。
2019年4月9日,甲公司为扩展业务,与江汉农商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江汉农商银行同意以甲公司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设定抵押,为上述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2019年5月11日,甲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从乙公司购买了A、B、C三套设备,并于当日交付。双方约定购买设备的价款于设备试运转1年内支付。为担保价款的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以A、B、C三套设备为抵押物,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并于2019年5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9年6月20日,甲公司将发生故障的A 套设备送去丙修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进行检修。因甲公司拖欠修理费用,丙公司将A套设备扣留。之后,丙公司见甲公司长期拖欠修理费用,其资金链也出现紧张,便未经甲公司同意于2019年7月1日将A套设备抵押给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从而获得贷款200万元以维持业务运营。丁公司对A套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丙公司并不知情。
2019年7月3日,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投资失败而无力偿债,见甲公司送来修理的A套设备一直未取回,便将该设备质押给其债权人刘某,并于当日将该设备交付给刘某。刘某对A套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李某并不知情。
【问题】
1.如果在甲公司将钻石项链制作完成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材料和加工款项合计8000元,甲公司可以如何救济?
2.甲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江汉农商银行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96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03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与江汉农商银行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微微提示1:原理——企业在设立浮动抵押后,新购设备会自动被该抵押权覆盖,所以没人敢赊销设备给企业。民法典设计这个"超级优先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就像给企业开通了一条融资绿色通道,既保障了设备出卖人的利益,又保障了设备买受人的利益。
微微提示2:规则——"购买价金担保权"被设置了特殊规则——只要在设备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就能获得优先于在先抵押权的效力。
微微提示3:结合题目——设备5月11日交付,5月18日登记——刚好在10天内!所以乙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法律就是要让“卖东西的人”敢做生意,不然企业没法融资,经济就活不起来啦!
4.丙公司的留置权是否设立?丁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如果均已设立,则丙公司的留置权与丁公司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微微提示:正是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所以,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债务人享有的留置权。否则,倒反天罡!
5.刘某的质权是否设立?如果质权已设立,其与丁公司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教材摘录——对于同一动产上存在动产质权与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竞存的情形,《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动产质权采占有公示生效主义,办理完毕占有公示手续的动产质权已经设立,但动产抵押权采登记公示对抗主义,未办理完毕登记公示手续的抵押权虽已设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情形之下,一种办理完毕公示手续,另一种未办理完毕公示手续。按照《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已经办理完毕公示手续的抵押权优先于未办理完毕公示手续的抵押权。本案中,丁公司的抵押权尚未登记,因此效力劣后于刘某的质权。
微微提示:扩展——借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背后原理”谈下整道题的“立法宗旨”——其实整道题学下来,乙公司的抵押权、丁公司的抵押权、刘某的质权,背后都体现了保护“善意且努力帮助别人的人”——无论是卖设备的、借钱的、质押的,只要没做错,法律就站在他们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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