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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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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 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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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8 10:04:02 | 只看该作者
【考点】顺序履行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
【解析】
①《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乙应先交付菊花茶,然后甲公司支付价款。因乙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2袋菊花茶不能饮用,甲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换言之,甲原本负有支付10万元价款的债务,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可拒绝支付相应的2万元价款。

②《担保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此,丙作为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甲的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对2万元的价款承担保证责任。

③《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据此,若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故A选项正确。反之,若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其中的两万元构成“非债清偿”,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故B选项正确。

④《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故C选项正确。

⑤若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丙放弃对债权人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不会对债务人甲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此点与保证人丙放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并不相同),丙承担保证责任后,不丧失对债务人甲的追偿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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