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占有的分类;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物权、债权、监护权)的,该占有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恶意占有。本题中,甲擅自占有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且甲知道自己对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利,属于恶意占有。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人为占有人;(b)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c)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d)须在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须注意:无侵夺,则无占返还请求权。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无论租赁期是否届满,甲对丙都不可能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甲侵夺乙对停车位的占有后,甲又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此时甲系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甲仍为现在占有之人。所以,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甲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对乙让与甲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移转占有。须注意:即使C选项考察的是《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即如果乙对甲行使《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也是一样。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还须注意:C选项的表述具有不妥之处(“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这一表述严重不妥)。因为丙未曾侵夺甲的占有,故甲对丙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如果甲对乙以指示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只能对乙让与其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④甲系乙之停车位占有的侵夺人,丙系甲之占有的继受人。乙是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呢?通说观点认为:(a)如果丙为概括继受人(如丙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则乙对概括继受人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无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b)如果丙为特定继受人(如丙通过买卖、出租取得占有),若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则乙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则乙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本题中,丙系特定继受人,D选项的表述以偏概全。故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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