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小黑屋|触屏版| ( 蜀ICP备13022813号-1 ) 蜀ICP备13022813号-1
GMT+8, 2024-11-14 14:32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