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时间的推定 【解析】 ①《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②须注意:这里死亡推定具有一个重要的前提: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若能确定,就不能推定了。
③须注意:这里的死亡推定具有严格的顺序性:(a)首先,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所谓“没有继承人的人”,指的是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之外(可见:他们其实都有继承人,因为他们互为继承人!),某人不再有其他的继承人。(b)若每个人都有其他继承人,则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继承长辈的遗产,然后,晚辈死亡。(c)但有一个例外,若有人是同辈(如:夫妻、兄弟姐妹),则应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能继承(丈夫不能继承妻子的遗产,反之亦然),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④本题的官方答案是A、B、C、D选项。
⑤本题具有题意不明的缺陷。即我们不知道这个女儿除了王某和李某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情况不同,答案就不同:(a)首先,我们假设该女儿已经成年,并结婚生子,除了王某和李某之外,还有其他继承人(如:丈夫、孩子),那么答案为A、B、C、D选项。原因在于:王某、李某、女儿都属于“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因此应当推定长辈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则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又由于李某和王某辈份相同,应当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b)其次,如果我们假设王某和李某的女儿系未成年人,尚未结婚,也没有子女。即女儿属于“没有继承人”的人,则应当推定该女儿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推定他们的女儿先死亡后(女儿的遗产由王某和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属于“各自都有继承人”(假定他们都有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并且辈份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⑥重要的题外话:关于死亡推定,《保险法》有一个重要的补充。《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须注意:《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仅在确定保险金是否为遗产时才适用。除此之外,死亡推定仍应按照《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则进行。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可能有两种死法”。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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