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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0年卷三第90题 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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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7-1 04:26: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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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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