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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1年卷三第14题 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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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5-30 17:4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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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85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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