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5-18 13:31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违反形式诉讼法规定的一些情况、期间送达、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3、印象最深的是:(1)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情况大汇总: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陈述,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起诉时,应当讯问,应当听取。二审不开庭,应当讯问,应当听取。四、死刑复核,应当讯问,可以听取。未成年人,应当讯问,应当听取。《刑诉法》第86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人权的保护);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拘留了36个小时以后送看守)。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05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弱势群体的保护)。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并做好办案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有无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等情形(想想也觉得该问问)。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办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等情形。(2)自白、补强、传闻、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若干排除规则中的一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万能的,只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到的非法证据。
威胁、引诱、欺骗一般不认为是刑讯逼供,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5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95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3)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历史的由来,可能辩护律师不多,也不公平)。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保护人权,闹归闹,放人先)。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对于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的,可以不告知其家属监视居住的理由和住所。
(4)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相关法条:《刑诉法》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5)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轻的故意犯罪); (二)除渎职犯罪(没有特定的受害人)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没有限制什么犯罪类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行),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只有检察院可以终结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只能从宽处理)。 (6)附条件不起诉只针对未成年人。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新罪或者漏罪都撤销);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不听话情节严重)。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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