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特点 | (1)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 |
(2)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 ||
(3)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A、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实体性内容。 | |
B、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为保护客体; (b)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 ||
C、专利: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b)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 ||
D、商标: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a)扩大客体范围:驰名商品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b)权利内容:相对(同类)保护——绝对(跨类)保护 |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