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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A选项一直有争论,正式答考题的时候,按照盗窃罪作答。
2.、B选项也有争论,正式答题时,按照盗窃罪作答。
3、C选项定敲诈勒索罪(即遂)。有恐吓,有害怕,有因为害怕而交付财物的行为,对吧。只是说它们之间的关联不像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处分财物,交到行为人手中。而是行为人上前夺走。这无非是为了省得麻烦、不喜欢磨磨蹭蹭而已。只要是整体满足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就OK。
4、D选项属于抢夺罪。抢夺罪是针对财物实施的,不压制人的反抗。另外,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的,那么定抢劫。比如被害人不松手,一直被抢包的面包车拖出10几米啊。比如说对着正在行使的自行车,突然拽包啊,弄得人家人仰马翻啊。这些有人身伤亡的危险可能性。定抢劫。所以从选项中可以看到被害人是未行使状态下,下车查看为啥骑不动,不是解了锁的吗,结果行为人趁其不备,迅速拿走提包的。这个不存在人身伤亡危险性,应是抢夺罪。以上选项中AB需要强记,也就是那些不管不顾,拿了就走的行为以前说被发现后属于明抢,定抢夺罪,现在改了,改成盗窃罪。因为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那么如何理解这样的判断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原理呢。前面说了,盗窃不需要客观上是秘密的,主观上认为秘密就可以。掩耳盗铃是最好的例证。这是其一。其二,利用被害人不能实施反抗的“有利”条件(当然,这里的不能实施反抗不是受行为人压制所致),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这是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安全的一种窃取方式。因为秘密窃取本身的内在含义就是需求行动尽量安全,说白了不被抓。用个方程式大致表达下这种包含关系就是:秘密窃取=安全行动=自身经过判断,不会遭遇反抗,可顺利拿走被害人财物的公开窃取。分析到这里,还不理解,就作罢,直接记结论—不管不顾,拿了就走的行为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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