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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 用户 新墩熊猫 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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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新墩熊猫 的提问】

      民法合同终止那一章,说“法律明定的解除权除斥期间有两个”,其中有一个我看不太明白“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撤销权;②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时,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行使,对方未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②不太理解,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吗?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事由中其中一项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享有法定解除权。那么①中对方当事人已经享有法定解除权了,直接通知解除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②中还需要催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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