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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5 卷二 第37题 A选项【齐某可以被通知参加庭前会议,但并非必须通知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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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6-1-13 16:54: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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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因此,齐某可以被通知参加庭前会议,但并非必须通知其参加,故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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