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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椐我国现行司法解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1 12:35
标题: 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椐我国现行司法解
[exam=6417]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1 12:37
【疑难辨析】域外文书送达的主要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海牙送达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我国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明确规定的文书域外送达途径为8种,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仍然有效,因此域外送达的途径共为9种。

【解析】根据《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C项正确。

       根据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现为267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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