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1023°C
1
  • 题库小编—碧鲜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试卷: [查看]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 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1-12 21:36:21 | 只看该作者
【疑难辨析】我国法律对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规定在《民通意见》第183条,考试中也主要是针对此条文的直接考查。自然人住所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对二者的解决方式不要混淆。注意,《法律适用法》并未对住所的确定作出新的规定,而且更多地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住所的积极冲突。

【解析】《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本案中,法院受诉案件为涉及丙国的纠纷,则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联系最紧密的丙国住所为其住所。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