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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每日一题】11月24日 解析发布 [打印本页]

作者: 泰然自若    时间: 2013-11-25 09:18
标题: 【每日一题】11月24日 解析发布
解析:1、A选项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即遂。因为挪用公款三个月未还就成立本罪的即遂。补充,挪用公款的成立有三种情形: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数额要求5000以上,无时间要求;挪用公款用于盈利活动(比如炒股),数额要求1万以上,无时间要求;挪用公款用于其它活动的,数额要求1万以上,时间要求三个月未还的。这三种用途以行为人实际用途为准。但注意一下,掺杂第三人时,比如行为人挪用公款给别人用的,他以为是对方购房之用,其实对方拿去赌博的,那么按照行为人主观挪用公款的目的来认定,应定位在挪用公款用于其它活动的范围内。
2、凡是不属于“单位决定“的,一律认定为“个人决定”。“个人”不能理解成一个人。少数领导也算“个人决定”。所以B选项分析错误。补充,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出借方、借款方有一方是自然人的,则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出借方、借款方都是单位的,但是所得利益归个人的,认定为归个人使用。总结一下规律,只要是能认定为单位与单位借钱的,那么都排除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范围内。卷四刑法案例题可能考到,就如同当初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样。微微建议各位注意一下这个点。
3、表面上看,非法活动、盈利活动、其他活动数额和时间均未达司法解释要求(看前面的A选项补充分析)。但要注意,非法活动、盈利活动、其他活动,一个比一个性质严重。非法活动、盈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虽然满足不了,但不意味着不处理,而是统一纳入其他活动金额计算。所以三种活动的钱加在一起共计1万五,应该以挪用公款用于其它活动三个月未还定罪量刑。注意下这个细节。
4、挪用公款用于犯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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