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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真题解析】2010年卷二第2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6-1-23 09:23
标题: 【真题解析】2010年卷二第2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attach]2003[/attach]

作者: 阿义    时间: 2016-3-16 09:49
甲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微微回复: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这里是刚逃就被抓回来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如果像电视剧《越狱》那样长时间潜逃在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甚至是又犯案的严重后果,才会构成犯罪。但也不是玩忽职守罪,而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请参见选项中给出的法条。

以下是玩忽职守罪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作者: w375235873    时间: 2016-8-13 20:18
希不希望结果发生。

作者: 霸王龙缺钙    时间: 2016-12-12 20:55
老师,这个音频好像出问题了,听不了
作者: lixiaoying25    时间: 2017-4-2 21:02
乙是脱逃罪(未遂)
作者: 海蓝色ice    时间: 2017-6-27 22:40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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