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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3-1 21:05
标题: 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exam=6891]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3-1 21:05

参考答案:B


A错误,行政法规的解释主体有两个。一个国务院,它负责对条文含义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另外一个是国务院的法制办,它负责对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当然,前面讲过,后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仅仅是工作上的一个参考意见。。。除此之外,没有第三个解释的主体。。。所以,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的说法是错误的。。。国务院的解释无非是可以通过某些授权部门对外公布罢了。但公布不等于解释。。。如果不清楚这一点,可以返回本章,看相关表格中的内容。


B正确,这说的正是条文含义的补充解释,自然由国务院作出。


C错误,刚刚说了条文含义的解释由国务院作出,所以C说最高院作出就是错的。而且最高院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这也是常识。


D错误,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从这段摘录的表格中的内容来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是法制办对法制办,能看出来吗?。。至于条文含义的解释,请求解释的主体和作出解释的主体都是机构,机构对机构。。。需要加深印象的同学返回去自己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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