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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5-2-28 22:33
标题: 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
[exam=6849]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5-2-28 22:36
【解析】UCP600与1994年修订的UCP500相比,除结构上有所调整外,内容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删除了原UCP500第6条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同时在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中,明确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故A项正确。
(2)明确了一些定义,包括银行日、议付、兑付、交单等。UCP600明确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兑付一何则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故B项错误。
(3)规定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故D项正确。
(4)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收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C项正确。
(5)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要求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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