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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21:46
标题: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
[exam=679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21:46
【解析】题干中香根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分店转让,属于公司重大财产的转让, 该决议由股东会作出并无不妥, 并且转让财产的决议也无需 2/3 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只要表决权过半数股东通过就可以。所以,股东会决议不管是内容, 还是程序均是合法的。就转让重大财产的决议, 股东丙不同意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符合《公司法》 第 74 条股权收购的前提。

① A 选项错误,公司决议程序合法,不能主张撤销。

② B 选项错误,考点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也就是“公司僵局 ”情形 。本题题干不符合“僵局 ” 情况。公司僵局的理由见《公司法解释(二)》第 1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并符合公司法第 182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 公司持续 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 2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闲难的;(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C 选项正确,见《公司法》第 74 条: 有下列惜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 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 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 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 D 选项错误,考点为 “ 解除股东资格” 的理由, 见《公司法解释(三)》 第 17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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