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甲、乙、丙拟共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5 01:54
标题: 甲、乙、丙拟共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
[exam=676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5 02:02
【疑难辨析】本题难点在于“ 股东名册中记载事项 ”与“ 公司登记文件 ”不符。就有限公司而言, 股东资格需要有一定的外观判断标准, 常采用的外观证据包括: 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章程、工商登记等。伹是,当上述几种文件的记载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谁是公司的股东?请大家一定记住,判断股东资格以“股东名册”为准。至于工商登记的问题,行政登记只具有程序性意义,没有向工商部门登记,不得否定股东资格。但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 该记载具有对抗效力。也就是, 被记载者可以据此以股东身份对抗第三人,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公司法》 第 32 条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本题 C 选项正确。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