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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4 12:57
标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
[exam=6760]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4 20:37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3 0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丙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不包括丁。故A项错误,C项正确。

       本题中, 丙不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 2 8 条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 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也就是,当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时,该股东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本题中在公司设立时,丙已经将其承诺的机器设备出资,对其他股东而言,并未违约。但是丙虚假高估出资,损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故丙应当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B、D项错误。本题 A 、B 、D 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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