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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4 12:50
标题: 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
[exam=6757]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4 13:02
【疑难辨析】本题陷阱是股东丙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同, 丙认缴出资为 50 % , 也就是 5 0 万元 , 但其实缴 30%, 即 30 万元,此时,公司分红应当如何处理? A 选项很容易被排除 , “ 丙只能按 3 0 % 的比例分红 ” 该判断过于绝对, 故错误。但其他三个选项均有一定难度。尤其是 C 选项 , 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 》 第 16 条 , 对未出资、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 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股东的分红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那么,什么是“合理限制”?股东丙并非一分钱没出, 只是没有缴足 , 股东会是否可以通过决议取消其分红资格?这种限制是否合理?可以这样来理解,如果股东未出资, 股东会可以不分红, 但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会可以限制其分红权 , 但不能剥夺。故本题 C 项错误。

【解析】本题考点为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本题中 , 丙认缴出资为 5 0 % , 也就是 50 万元,但其实缴 3 0 % ,即 30 万元。《公司法》第 34 条规定了分红的一般原则, 即 “ 有约定的, 依据约定, 无约定的 ,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公司法的解释 ( 三 ) 》 第 16 条就该原则规定的更加明确,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所以 , 本题 B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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