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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官方刑法案例 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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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20-9-13 04:5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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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罪(2022版)


【案情】

    2015 年 11 月初,张某权、张某普预谋到偏僻地段对单身女性行人实施抢劫。11 月 9 日晚,两人提出如果遇到漂亮女性,就先抢劫后强奸,并用抓阄的方式确定张某权先实施强奸行为。11 月 11 日晚,两人商定: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张某普持一把尖刀将被害人逼至路边,张某权用胶带将其捆绑后实施抢劫。当晚,两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11 月 12 日晚,两人在某镇寻找抢劫目标时遇公安巡逻,张某普逃跑,张某权被抓。

    2015 年 12 月,张某普逃到 A 市,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某日 15 时许,张某普携带卡簧刀骗乘周某驾驶的本田出租车,要求周某将车开往某地。行至某地,周某起疑,拒绝前行,要求张某普下车。张某普担心立即实施抢劫可能被人发觉,遂下车。当晚 10 时许,张某普见骑自行车过来一人,顿生歹意,猛扑上前,将骑车人刘某(女)从自行车上强行拽下,按翻在地,欲行强奸。不料刘某居然是其多年未见的中学校友,刘某认出张某普后,说“我认识你,你要敢,我就报案”,张某普闻言遂起身逃走,强奸未成。

    次日凌晨 3 时许,张某普路过陈某(女)住处,见陈某独自在房内睡觉,遂产生强奸念头。张某普从窗户进入室内,从室内拿了一根绳子将陈某捆绑实施了奸淫。后张某普因害怕陈某报警,便用手掐其颈部,意图灭口,因发现陈某痛苦不堪,心生恐惧,不忍心下手,遂解开被害人手脚上的绳子,逃离现场(对被害人勒颈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颈部勒痕等轻微伤)。

    随后,张某普担心中学校友刘某会报警,决定杀人灭口。张某普携带含有致命毒剂的弓弩,找到刘某家,朝正在洗菜的“刘某”瞄准。正欲射杀时,张某普发现被瞄准的并非 “刘某”,而是刘某的姐姐丙。张某普于是放弃,在离开过程中,被巡逻警察抓获归案。

【问题】

1.张某权、张某普意欲对单身女性实施抢劫并强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微微提示1: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命题人观点——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犯意表示并没有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法益没有现实的威胁。。。换言之,第一问中“之所以不能认定成立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在于行为人没有对实施强奸做任何准备,只是有这样一种“视情况而定的想法罢了”。


  
  微微提示2:为了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所进行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简言之,犯罪过程以外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比如,为了实行杀人而去购买毒药的行为,这个属于是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但是,为了购买毒药而跑去打工挣钱的行为,则不能被评价为犯罪预备。(小结:仅有犯意表示,并不构成犯罪;为犯罪预备而做“准备”,也不构成犯罪。把分号后面这点也给记一下。)

  答题要点:张某权、张某普意欲对单身女性实施抢劫并强奸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但不成立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对于强奸罪仅是一种犯意表示,没有侵犯法益,不构成犯罪。因此,对两人的抢劫罪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模仿写作:上述官方答题要点写得比较简练,如果各位做不到这种概括的程度,不妨参照以下标准——“按罪名”——分开写。

  (1)张某权、张某普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1分)。理由是,二人共谋,并准备了凶器,寻找目标,这些举动对行人的财产法益产生了危险,属于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1分),因此构成犯罪预备(1分)。对这种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1分)。  

  (2)张某权、张某普不构成强奸罪(1分)。理由是,二人对实施强奸罪附有条件,也即遇到漂亮女性,并且实施完抢劫罪。这些条件能否具备带有偶然性,因此这种共谋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预备行为(1分),而属于犯意表示(1分)。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课后作业:刑法2010第5题(回顾:犯罪预备)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微微提示1: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完成。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的人着手实行后造成了犯罪结果。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形态。

  附1:“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而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附2: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对于过失犯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即,过失犯罪只有既遂这一种形态)

  微微提示2:犯罪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止,而是终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以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例如,出现了犯罪预备形态之后,就不可能再出现未遂、中止形态;出现了犯罪未遂形态之后,就不可能再出现中止和既遂形态了。

  微微提示3:①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了现实的紧迫程度,才是着手。(也即,现实紧迫危险性,描述的是马上就要发生法益被侵害的紧急状态,这就叫现实,这就叫紧迫危险性!)不同的犯罪,着手是不一样的。比如,保险诈骗中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融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并不紧迫;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时,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又如,为了达到与被害妇女性交的目的,投放恐吓信的行为,尽管存在胁迫行为,但还不是强奸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只有接触或者接近被害人并开始实施了暴力或者威胁行为时,才可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再如,为了诈骗公私财物而伪造文书的,伪造文书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使财产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因而是预备行为。开始使用所伪造的文书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即使是相同的犯罪,由于方式或场合的不同,“着手”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比如同样是故意杀人罪,枪杀和刀杀的着手标准就不一样。在枪杀的情况下,一般认为举枪瞄准,正要扣动扳机的时候是杀人的着手。在刀杀的场合,一般认为举刀要砍的时候是杀人的着手,因为此时才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答题要点: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属于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模仿写作:同前,如果写不出答题要点这么精炼的总结,那么不妨参考解题思路的标准,分以下两点书写。


  解题思路:(摘录)

  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这取决于两个问题:第一,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第二,行为人的放弃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

  在本案中,张某普还没有开始实施抢劫的构成要件行为,在实质上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也没有现实侵犯的紧迫性,因此,抢劫行为还未着手,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另外,张某普放弃抢劫的行为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而非“欲达目的而不能”。张某普并没有遭遇强大的心理压力,客观上也没有外在压力迫使其放弃,因此,张某普的抢劫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模仿写作:张某普构成抢劫罪(1分),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1分)。理由是,第一,张某普乘车期间仍处在预备阶段,因为此时尚未着手实施暴力,尚未对司机造成紧迫的危险(1分)。第二,张某普因担心被人发觉而自动放弃犯罪,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因此应当免除处罚(1分)。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张某普意图强奸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微微提示1: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最大的区别行为人在没有心理强迫下放弃犯罪,属于自动中止,而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放弃犯罪,则属于被迫放弃,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微微提示2:常见的自动放弃的情况有:(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3)因为敬畏而放弃。如害怕宗教报应。(4)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如性侵时嫌弃对方长相而放弃。(5)基于“非即时”的法律后果而放弃。如看到“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害怕事后被抓而放弃。

  答题要点:张某普对刘某的强奸行为是在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模仿写作张某普构成强奸罪(1分),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1分)。理由是,第一,张某普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罪的暴力行为,已经进入强奸罪的实行阶段(1分)。第二,受害人为熟人的情形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所以张某普在能够继续实施强奸的情况下,因害怕日后被认出被抓而主动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的自动性,构成犯罪中止(1分)。张某普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刑法上的损害结果,因此应当免除处罚。(1分)

4.张某普对陈某的侵害行为构成哪些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张某普对陈某的侵害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强奸罪属于犯罪既遂,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中止。行为人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因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损害,所以对张某普的故意杀人罪应当免除处罚。

  课后作业:刑法2010第57题  刑法2013第54题  
(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微微提示:考试时,经常会看到“顿生悔意、不忍下手”等等表述,这种表述代表行为人内心出现了剧烈波动,属于因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了犯罪。。如果没有别的交代,譬如课后作业中2010年那道题D选项的“中止的有效性、介入因素等”,那么可直接认定为犯罪中止。。若题目出的比较复杂,那就需要结合D选项给出的提示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微微提示:命题人观点——发现来人不是意欲加害的对象,进而停止犯罪的,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因为意欲加害的对象没有出现,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没有意料到的情况,导致的犯罪行为被迫停止。

  答题要点: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模仿写作: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犯罪未遂。(1分)。理由是,第一,张某普将含有毒剂的弓弩瞄准他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已经进入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阶段。第二,张某普意欲加害的对象没有出现,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该原因直接导致了张某普的杀人行为被迫停止,因此张某普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1分)对张某普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分)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后记:课程在讲述过程中,有可能因课后提问,而不断作出补充,比如前面第二讲第二问末尾就有新增的内容,亲们记得查看。这种情况,微微会在每日讲完后作出提示的,不用担心遗漏。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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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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