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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7年卷三第8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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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7-11-20 19:4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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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答案:BD)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微微提示1:诉讼中止,并不适用于离婚案件,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便使得诉讼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故而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而非裁定中止诉讼。A错。

      微微提示2:不仅是离婚诉讼,还包括“解除收养关系、追索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身份关系消灭,不能继承,均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5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微提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意味着不对案件实体作出判断,诉讼程序完全结束,刘女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微微提示:本案一审判决7月3日下达,至7月10日上诉期尚未届满,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案仍属于诉讼中。所以,诉讼程序因刘女的死亡而终结,法院不会再做判决,再对实体问题,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处理。C错。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微微提示:这里的“依法分割”,就是依《民法典》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进行遗产分割。D对。


课后阅读:当事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1)起诉前被告死亡——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若受理后才发现,则裁定驳回起诉。

(2)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①一般案件——诉讼中止,等待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如果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权利,没有义务承受人的——诉讼终结。
②离婚、解除收养关系、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终结。

(3)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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