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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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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实施过程。宪政的要素主要包括制宪、民主、法制与人权,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二)宪政的基本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权利制约权利是宪法精神的核心。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者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宪法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内容与原则的具体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者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价值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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