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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九: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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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九:离婚
1.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①女方提出离婚;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①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2.《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两种情形:
(1)《婚姻法解释(三)》第8 条规定:①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②离婚诉讼不得代理。该条属于例外规定,可以代理。③须先依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
(2)《婚姻法解释(三)》第9 条规定:①男方以其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在离婚时对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女方有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②若双方因是否生育争执,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就达到的法定的离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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