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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三: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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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三:无因管理
1.正当的无因管理:
(1)构成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②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所谓明示之意思,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之意思。所谓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之本人应有的意思。
③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于三种情形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a.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b.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c.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2)管理人的权利:管理有权请求本人偿付: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②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③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须注意: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亦无劳务费用请求权。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之成立与效力。
(3)管理人的义务:①适当管理的义务。②通知义务。③报告、计算义务。
2.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1)构成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法律效果: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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