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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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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二:保证
1. 保证合同的特点:①保证合同双方是债权人与保证人。②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③保证人以其一般责任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故:与担保物权不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④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具有从属性。⑤保证合同是有名、单务、无偿、要式、诺成合同。
2.一般保证人于下列四种情形不享有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②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行。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④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保证期间的性质: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③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④保证期间约束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而非形成权。
4.主债权债务变动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1)主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下列两种情况,主债权转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①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参见《担保法》第22 条;《担保法解释》第28 条)
(2)主债务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参见《担保法解释》第29 条)
(3)主债权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a.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对主债权债务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出变更,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b.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①债权数额变更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②履行期间变更的:仍按照变更前的债务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即保证期间仍自变更前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③债权人与债务
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参见《担保法解释》第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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