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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一: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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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一:债权人撤销权
1.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①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②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八种行为中的一种或数种,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③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
(1)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撤销之诉。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相同。
(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 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5 年,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②受益人应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③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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