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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2 月1 日,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购买10 万个不锈钢高压锅的合同,约定高压锅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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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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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2 月1 日,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购买10 万个不锈钢高压锅的合同,约定高压锅的单价为70 元,乙工厂于2009 年3 月1 日一次性交货。2008 年5 月份,乙工厂在采购生产高压锅所需的不锈钢时发现,由于不可预见的需求过热,2008 年2 月至5 月间,生产一个高压锅所需的不锈钢的市场价格由15 元暴涨到85 元,乙工厂立即通知甲公司要求协商变更高压锅买卖合同的价格,遭甲公司拒绝,乙工厂也未依照约定交付高压锅。2009 年7月1 日,甲公司要求乙工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据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乙有权起诉撤销该合同
B: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有权通知甲解除合同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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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3-12-19 12:15:07 | 只看该作者
【解析】
①《民通意见》第72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显失公平需要三个条件:第一,优势方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弱势方作出了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第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三,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本题中,甲、乙买卖合同在生效时并不具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出现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故A 选项错误。


②《合同法》第117 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94 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本题中,不锈钢的价格暴涨不构成不可抗力,故B 选项错误。


③根据《合同法》第68 条的规定,所谓不安抗辩权,指同一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己方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时,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C 选项错误。


④《合同法解释(二)》第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乙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故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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