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卷三第13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2010-2015年-3》中对于抗辩权的种类只提到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微微老师在讲课中提到的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想问下为微微老师,该如何进行理解呢?
以后可以先看看优质提问或者是相关提问,这个问题其实是问过的,也有过回答。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是我为了说明“该抗辩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享有”才这么讲的。你比如说不安抗辩权,这个肯定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所享有的抗辩权。因为他怕自己先履行了以后,后履行的一方不能按约履行,对吧。而顺序履行抗辩权,很明显应该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所享有的抗辩权。因为后履行的一方基于合同约定,完全有理由拒绝先履行一方向自己提出的“更改履行顺序”的请求。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个由于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所以不在讨论之列。
小结: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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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1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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