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公布的答案是D)。 【考点】共同侵权 【解析】①从其公布的答案看,出题人依凭的答题标准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款,其内容是,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个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此题如果出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甲、乙的行为构成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正确答案就是D选项。
②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款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8-12条修正。现在的正确答案就不可能是D选项了。侵权责任法不承认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已被废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a)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承担连带责任。(b)二人以上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不按照共同侵权处理,如果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构成累积的因果关系案型,加害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需要共同结合才能导致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因果关系,加害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本题中,甲有酒后超速驾驶的加害行为,乙有违章逆行的加害行为,但因甲、乙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但是,甲、乙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且甲、乙的行为单独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应为C选项。 【常见错误分析】 共同侵权包括三类:(a)共同加害行为;(b)教唆、帮助侵权;(c)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对于共同加害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意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共同加害行为包括三类:(a)共同故意侵权;(b)共同过失侵权;(c)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客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但是,《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共同加害行为只有两种:(a)共同故意侵权;(b)共同过失侵权。因此,从今往后,在司法考试中,共同加害行为就不再包括无共同过错的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形态了,它只能作为分别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处理了。切记!。此前,连出题人都搞错了。现在,拼题人换了,不会再错了。
【命题角度拓展】
①首先请看:《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分别侵权中累计因果关系的规定。是连带责任。②然后请看:《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是按份责任。③两者之间的关联:《侵权责任法》第67条构成《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例外。因此,若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共同污染,只要它们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共同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即使每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亦同。为什么呢?《侵权责任法》第11条是国际惯例;《侵权责任法》第67条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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