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区分原则;概括继承;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这是一道经典错题。 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本题中,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影响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又无效力瑕疵,故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虽非房屋所有权人,但系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而占有房屋,具有占有的权源,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正确。
②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概括继承规则,甲死亡后,若甲的继承丙不放弃继承,则甲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丙法定承受。换言之,若丙未放弃继承,丙替代甲成为甲、乙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此一来,则乙相对于丙为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故B选项正确。
③债权具有相对性,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乙就是基于债权而取得的有权占有,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对甲或者丙构成有权占有,但乙相对于丁则为无权占有。故C选项错误。
④须注意:官方公布的答案ABCD一定有误。官方公布的答案认为,C选项正确。但是C选型与D选项相互矛盾,不可能同真。如果D选项正确,C选项就一定是错误的。
④根据《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a)请求人为物权人;(b)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乙相对于丁为无权占有人,丁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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