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承揽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 ①《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谓“主要工作”,指决定工作成果质量的工作,若所有承揽工作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均无显著影响,则指“大部分工作量的工作”。对于服装的加工而言,每套服装的裁剪、缝纫、熨烫都是主要工作。利达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恒发完成,定作人育才中学享有法定解除权。故A选项正确。
②《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虽然加工的100套服装不合格,但育才中学应支付相应的报酬,若育才中学拒绝支付,利达服装厂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拒绝交付校服。故B选项正确。
③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四:(a)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b)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c)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d)无不得留置的消极条件(如:因侵权取得占有的,不得留置;约定不得留置的;留置有违善良风俗的;留置与债权人所负的义务相冲突的。)本题中,若育才中学不履行到期债务,则恒达服装厂享有留置权。故C选项正确。
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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