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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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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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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8 10:21:19 | 只看该作者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①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成立于磋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甲、乙之间并未进入磋商阶段,因此二者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有随时退出磋商的自由。因此,若丙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丙退出与甲的磋商,另行选择与乙订立合同,丙就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B选项错误。

③《合同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丁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应对甲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C选项正确。须说明:丁系受乙的指示,并因此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乙、丁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对甲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另一个问题(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可作如此认定。)。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尚不能认为乙、丁共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当然,未来的法律制度可以向这个方向发展)。

④根据前述内容,亦可认定D选项错误。



【命题角度拓展】

除了《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的规定。2009年,我国又增添了一种法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形态。《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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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鸿 发表于 2014-6-9 11:42: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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