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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 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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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香蕉 发表于 2013-12-8 11:54:25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债权转让;债务转让
【解析】
①《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同时结合《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要件有三:(a)债权具有可转让性;(b)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c)依照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批准,应办理审批手续。须注意:债权转让固然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债权发生转让的效果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意义在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才负有向新的债权人清偿的义务。本题中,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均未通知债务人乙,但这对债权转让不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未定。本题中,两次债权转让均未通知债务人乙,故两次债权转让均未对乙发生效力,对乙而言,其债权人仍为甲。所以,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并经过了甲的同意,乙、戊间债务承担的合同有效。C选项错误。

③如果丁请求乙履行债务,乙可以自己已经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如果乙同意替戊履行债务,则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对戊追偿。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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