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25年官方民法案例 第四讲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25-10-6 21:5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135°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第四讲 担保制度(一)
张三与各相对人系列纠纷案


【案情】

    张三参加法考,屡战屡败,便打消了继续报考的念头。想到自己除了声音美妙动听外无一技之长,便做起了某平台主播。直播中,张三曼妙的歌声配上她甜美的气质,吸引了万千粉丝的捧场。2020年5月20日,一首“一生所爱”唱罢,没等张三要求打赏,歌迷钱一便说要送她A旺铺。经查,A旺铺系钱一于2020年1月因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而取得。2020年3月,孙某得知钱一从其父亲手中继承该A旺铺,希望以低价从钱一手中购得该A旺铺,钱一不知A旺铺价值几何,二话不说便接受了孙某的出价,与孙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孙某支付全部价款后,钱一以处理家父丧事为由,一直未配合孙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时,该A旺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仍然为钱一父亲。

    2020年5月21日,张三担心钱一送她旺铺只是戏言,便让钱一尽快将A旺铺过户给她,钱一欣然答应。2020年5月22日,钱一便将A旺铺过户给张三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2020年7月,张三想将A旺铺用于经营火锅店,但又缺少启动资金,便向丙借款50万元,同时将A旺铺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尝到了打赏的甜头,某日张三在直播时表示,送她轿车的人就是她的“一生所爱”。话音刚落,经常给张三打赏的周二当即同意赠与一辆最新款的M轿车给张三。2020年12月24日,周二将该M轿车赠与并过户给了张三,但并未实际交付车辆。其实,2020年12月11日,周二就已将该 M 轿车出卖给吴某,同时双方约定由周二借用该轿车,30日后周二再将M轿车交付给吴某。

    2020年12月27日,周二手头拮据,却仍想给心仪的主播打赏,便希望丁能够借他150万元,其愿意以M轿车设定质押。周二的朋友戊当即向丁出具一份书面申明,表示自己愿意就周二的1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天,好友戌也用自己的房产为周二的该笔1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2月31日,在丁将150万元转账给周二之后,周二当场将M轿车交付给丁,而丁对吴某与周二之间的轿车买卖事宜毫不知情。

    赵四因某日听到张三的歌声,为之动容,又听闻张三说过成为本市法考状元的男人将是她的“一生所爱”,当即发誓要金榜题名,经过一番努力竟然一举夺魁。赵四拿着法考成绩单向张三求爱,还给张三送了一块L金表,张三欣然收下该金表,但对赵四的求爱不予理会。

    之后,张三为火锅店经营需要,将L金表质押给王某,王某借款50万给张三。在王某占有L金表期间,不慎将该金表损坏,送冯某修理。王某不愿交付修理费3万元,冯某随即将 L 金表留置。王某表示愿意向冯某提供价值5万元的H名牌包作为担保,换回L金表,但被冯某以其不需要H名牌包为由拒绝。

【问题】

1.如果2020年4月,钱一愿意配合孙某办理A旺铺的过户手续,两人能否请求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基于《转让协议》办理移转登记?为什么?

微微提示:“继承虽容易,但转卖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基于《转让协议》办过户,得先让钱一办继承登记,把名字改过来,才能再办转让登记。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2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如果丙在2023年12月向张三主张债权,此时丙的抵押权效力如何?为什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张三能否取得M轿车的所有权?为什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28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丁的质权是否设立?为什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5.如果丁的质权未能有效设立,保证人戊将150万元借款的本息向丁进行了全额清偿,戊能否向戌进行追偿?为什么?

解题思路:本问题考查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保证人或第三物保人在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另外一方进行追偿是争议焦点问题。学界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等不同观点。《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对同一债务有数个第三人担保时是否构成共同担保以及担保人之间有无互相追偿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条采纳了“否定说”,即只有在担保人对相互追偿具有明确约定或具有共同担保的意思联络时,才可认定追偿权存在。除此之外,均不得认为担保人相互享有追偿权。该条是对《民法典》第392、699 条关于混合共同担保和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之间、保证人之间可否相互追偿的补充解释。

相关法条:《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分号代表三种情况,有且只有这三种情况,可以追偿)




6.若冯某明知L金表上设有质权,仍将L金表留置,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56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7.冯某能否拒绝王某以H名牌包换回L金表的诉求?为什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57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传送门:第五讲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