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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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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 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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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题库小编—香蕉 发表于 2013-12-8 11:40:07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司法考试中,在考查债权人撤销权时,如果题目交待债务人将财产赠与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卖给“知情”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则“知情”二字就表明为“恶意串通”。本题正是如此,应认定甲、丙的赠与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故亦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假设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则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A对B的债权合法,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b)B负担债务之后,对C实施了《合同法》第74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8、19条规定的八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数种,并因此损害到A的债权;(c)若BC间的行为是有偿的行为,则还要求B与C均具有恶意。本题符合债权人撤销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须注意:有人认为A选项和B选项彼此矛盾,既然是无效的,还撤销了干嘛!这是一种朴素的认识。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民法学理论日益采用多重法律因果关系说,承认“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该理论还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故在司法考试中,A选项和B选项可以同真,不矛盾。


③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甲享有的继承权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甲的债权人乙不得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当选。


④《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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